本系列由龙马汇智结合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而成,主要针对ipo过程当中重点难点问题,供大家学习交流。
企业上市后,ipo前股东持有的股权转让应缴纳哪些税费?
对于个人股东,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及《公司法》等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原股东在限售期后,转让其原有股份及解禁日前获得股票股利,按昭“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征收个税,由个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在计算老股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原获得老股的成本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交易相关费用,如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如果无法提供真实准确的凭证来计算老股成本,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对于企业法人股东,根据国税总局公告的《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法规,原股东转让老股获得的投资收益,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如果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对外转让,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4个月以上,凡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