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运营到一定规模时,大都会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而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税收的谋划上是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则:“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当。”
由此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仍是存在较大差别的。下面,我们来剖析两者的特征及其税收政策。
一、子公司是独立交税人
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用操控的部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直接操控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子公司因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被建立的所在国视为居民企业,一般要实施与该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的全面交税义务,一起也能享用所在国为新建立公司供给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重庆的正阳工业园区这种有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最高能够给予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当地留存的50%的奖赏。
但建立子公司一般需要杂乱的手续,财务制度较为严格,有必要独立开设账簿,并需要杂乱的审计和证明,运营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赢利,与母公司的买卖往往是税务机关反避税检查的要点内容。
二、公公司不是独立交税人
分公司是指公司独立核算的、进行悉数或部分运营事务的分支组织,如分厂、分店等。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则:“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组织的,应当汇总核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交税是指一个企业总组织和其分支组织的运营所得,通过汇总交税申报的方法实现所得税的汇总核算和交纳。我国实施法人所得税制度,不仅是引入和借鉴国际惯例的成果,也是实现所得税调理功用的必然选择。
法人所得税制要求总、分公司汇总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立分支组织,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交纳所得税。这样就能够使总、分公司之间盈亏互抵,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告诉》(国税发[2008]28号)规则:“企业实施‘一致核算、分组办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务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方法。“
上述办理方法的基本内容是:企业总组织一致核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组织、场所在内的悉数应交税所得额、应交税额。但总组织、分支组织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组织进行企业所得税办理的责任,总组织和分支组织应别离承受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理。在每个交税期间,总组织、分支组织应分月或分季别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组织担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一致核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组织、分支组织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音讯来自渝惠网)